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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工程合同执行中的造价调整方法

来源:畅享网       作者:      更新时间: 2022-10-13 12:23:59
  信息化工程造价调整策略对信息化工程的方案设计和合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业务变革和信息系统复杂性使得难以梳理出详细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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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化工程造价调整策略对信息化工程的方案设计和合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业务变革和信息系统复杂性使得难以梳理出详细的、稳定的需求方案。因为追求明确的需求、确定的价格,项目立项和合同周期经常大大延长。另一方面,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生政策调整、组织变革、工程清单缺失、不可抗力等,使得合同执行与合同约定差异很大,给甲乙双方工作带来很大困扰,给建设工期和建设质量带来障碍。

  在实际操作中,信息化预算和项目管理者较少采用价格调整策略,主要原因是对法律法规规范的了解不多,缺乏实操案例和经验。畅享网整理信息化工程造价调整相关的策略和做法,供业内参考。

  4377字 | 8分钟阅读

  一、工程费用管理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 工程的计量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信息化工程目前主要的计量方法有按工作量、按模块、按功能点、按服务效果等。

  对于单价子目和总价子目,合同约定了不同的计量方式。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承包人按月编制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承包人按照约定的计量周期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提交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发包人或监理人负责进行复核。

  2.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扣回办法在合同中约定。

  3. 工程进度款支付

  付款周期应按照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进度付教申请单应包括:截止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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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二、合同变更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变更: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还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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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或监理人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双方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信息化工程发生变更时,较多的是系统模块的增加、删减和替换。如果合同价格明细清晰科学、依据充分,在处理变更估价时更容易达成多方一致。

  三、合同价款调整

  信息化工程执行中,合同价款调整常见情形有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等。

  1. 项目特征不符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_2013 的规定,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工程合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是构成清单项目价值的本质特征,单价的高低与其具有必然联系。因此,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否则,承包人无法报价。而当项目特征变化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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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工程量清单缺项

  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增减变化必然带来合同价款的增减变化。导致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原因,一是设计变更,二是施工条件改变,三是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 工程量偏差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若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出现偏差,或者因工程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4. 计日工

  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发包人或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项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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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按期提交相关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投人该工作的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投人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投人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发包人或监理人审查批准后列人进度付款。

  四、违约责任

  因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或监理人按合同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己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解决争议的约定办理。

  五、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相较于传统工程,信息化工程在合同执行中实施造价调整,重点及难点是找到多方能达成一致的估价方法,对调整部分进行科学公允的估价。常用的有工作量法、功能点法、案例法、询价法、比例法、专家法等,也可以多种方法综合使用,互相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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